但是无论如何,利益分歧而导致的权利争议(权利界限不清),才是导致"交易成本过高"的根本原因。
有人主张要继续理直气壮地坚持专政,专政和法治并不矛盾;有人主张要大力推进法治,而专政与法治不能共存。必须说明的是,本文对于专政两大类型和三种具体形态的区分只是一种理论概括,它只在典型的意义上才能够成立,而在人类具体政治实践的层面,以上各种专政类型和形态并不是彼此截然分开的。
这些国家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使阶级对立简单化了,社会成员日益分化为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两大阵营,而原有的社会阶层或阶级,如封建领主、臣仆、行会师傅、帮工、农奴、以及小商人、手工业者、地主、小农等等,都随着大工业的发展而日趋没落和灭亡,在工业化程度最高的英国,工人阶级的人口已经开始占居社会多数甚至绝对多数。用辩证法的语言来说,两者之间并不总是可以调和的非对抗性矛盾,也不总是无法调和的对抗性矛盾。马克思在理论上设想的专政属于何种类型的专政?根据以上分析,本文认为它是一种过渡性的专政,而非应急性的或常态体制的专政。因此,即使在面对政治、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社会转型期相对更长的俄国,列宁所设想的专政期间最大限度也是在20年之内的,因此,列宁所主张的专政仍然具有过渡性专政的属性,而不是持续地长期存在的、作为国家治理常态形式的体制化专政。由于本文作者假定,关注和参与专政与法治讨论的人们都是法治选项的坚定支持者,故而本文不再去讨论何为法治以及法治选项的合理性、必要性等问题,而只是对于专政体制与概念的起源和演变及其与法治的多重关系作出梳理,供方家指正。
这是因为,一方面不受法律限制的权力已经体制化了,与应急性专政那种危机管理性质的临时措施有本质差别;另一方面,体制化了的不受法律限制的权力仅仅是社会暴力革命这个特定历史期间的统治形式,仍然具有新旧社会转换进程中过渡性非常措施的属性,而不是新型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常态形式。这是一种非常易于引起误解的用语错误和概念混淆,因为作为特定政治制度安排的专政和专制,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差异。我们当前的任务是发展民事流转,这是新经济政策的要求,而这样就要求加强革命法制(《列宁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53页)。
与中文表达方式不同的是,在欧美各民族的语言中,专政就是独裁,独裁就是专政,它们是被用同一个名词来表达的。两种意见针锋相对,似乎各有所据,谁也说服不了谁。每当两位执政官的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或者国家面临危机(例如战争)需要迅速作出决策的时候,古罗马共和国就会任命一位专政官。把专政引入社会主义社会是斯大林的首创。
第二个特质是专政官制度属于危机管理的一种临时措施。于是,列宁第二次给出了专政的定义:专政是直接凭借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
尽管如此,在马克思本人的话语体系中,终其一生一直以共产主义作为表达后资本主义社会的概念。共和国的政体与王政时代相比,只有一个关键的变化——为了防止权力滥用,以执政官取代了国王,执政官的任期只有一年,而且同时设置两位执政官以使之相互制衡。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14页)。任何人如果去想象列宁在给无产阶级专政下定义的时候会考虑要不要接受资产阶级法律限制的问题,都是很不严肃的。
由于专政官的行为是不受合法性审查的,在司法的层面上就意味着专政官的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也就是说,即使专政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并且对公共利益或他人的生命、财产、自由等权利造成了损害,在事中和事后也都不会被以受害人自诉或国家公诉的方式提交司法程序追究法律上的责任。其实,专政/独裁一词在欧美民族的西语语境中,也经历了从褒义词或中性词到贬义词的重大变化。当然,如何把《党章》和《宪法》中的法治原则落实为具体的完备而有效的制度和机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需要全党全社会付出艰辛的努力,但是,如果我们在思想观念上仍然固守过时的专政理论和专政体制,法治国家的目标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也就无从谈起了。这两大类型专政的又可以区分为三种具体形态。
孙中山先生生前提出而未来得及施行的民主建国三阶段理论,强调军政、训政、宪政依次递进,就表达出通过过渡性专政为法治开通道路的意思。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的目标,进一步凝聚了全党全社会在国家治理方面的共识,而以法治体系、法治国家取代专政体制正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题中应有之义。
所谓超越于法律之上,就意味着专政官有权对任何人实施超法律的强制,因此,专政官能够做一切他想做的事情,只要他认为某项举措对于自己履行职责是必要的,便可以就此作出任何决定,采取任何措施,至于这些决定和措施是否违背法律则可以不必考虑,任何人都必须绝对服从专政官的任何命令,否则,便会受到强制乃至处决。据历史学家的梳理,在共和前期的119年里,共有七个人做过专政官,其中,担任专政官次数最多的是被誉为再造祖国之父的卡米路斯,曾经先后五次担任此职。
以1978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开启了由专政体制向法治国家转型的历史进程,从1982年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后来被概括为依宪执政和依法执政)写入《中国共产党章程》,到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不受法律限制的权力开始被党内具有最高制度约束力的《党章》和国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所否定,这也意味着对斯大林首创的把专政体制引入社会主义社会的错误理论的拨乱反正,意味着对毛泽东首创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错误理论的拨乱反正。在过渡性的专政体制下,法治与专政的关系也是既对立又相容的,但是,对立性的成分明显增强,因为专政已经不是临时性的危机管理措施,而成为一种国家治理的体制。此后,应急性专政便沉寂在千余年的人类政治文明史长河之中,到了近现代,另一种模式的应急性专政又开始出现——现代法治国家的紧急状态其实就是应急性专政的一种表现形态。列宁于1920年10月在俄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三次代表大会上曾经发表了以《青年团的任务》为题的讲话,他说: 现在50岁左右的这一代人,是不能指望看到共产主义社会了,那时候他们都死了。至于现在15岁的这一代人,就能够看到共产主义社会,也要亲手建设这个社会,因而他们就应当知道,他们终身的全部任务就是建设这个社会。其实,马克思不仅主张在无产阶级暴力革命期间实行专政,他对于资产阶级暴力革命中的专政也同样持肯定的态度,例如,与马克思同时代的加里波第在意大利统一运动中实行独裁时,马克思就以赞赏的态度予以积极支持和大力声援(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经写过与加里波第有关的数篇新闻报道和评论文章,称加里波第为西西里的独裁者、勇敢的领袖意大利的英雄和我们的英雄,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5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收入的数篇文献)。
继凯撒而起的渥大维继续实行军事独裁,并且最终完全确立了常态化的专政体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尤其是自1999年法治入宪以来,国家治理必须坚持法治原则逐渐成为当代中国社会的主流观念,以至于在当下的中国,已经不大听得到对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中国的公开质疑。
这在法律的层面上有三层含义:其一,专政官的权力超越于法律之上。也就是说,马克思所主张的从资本主义社会到共产主义之间的过渡性的革命专政,是以进入共产主义第一阶段为终点的。
在这一演变过程中形成了各种各样的专政,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型——作为危机管理临时措施的专政和作为政权形态的体制化的专政。但是,话又说回来,既然走法治之路是我们思考问题的既定前提,那么,其他方面的选项就要与法治不相矛盾才好。
如果参与讨论的人们确实真心实意地而不是仅仅口头上把走向法治当做一个既定的和不容背弃的选择,那么,关于专政与法治的讨论还是可以理性地、平心静气地进行的,因为讨论双方有了一个共同的前提——为了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必须走法治之路。非常警卫或强化警卫是沙皇俄国政府镇压革命运动的特别措施,在宣布实施非常警卫的地方,行政长官有特别权力颁布强制执行的决定,禁止集会(包括私人集会),查封报刊,不按法律程序进行逮捕、监禁、审判等等。用法律专业术语来说,就是专政官在履行职责期间的行为不受司法管辖,既不受一般司法程序管辖,也不受特别司法程序(如弹劾程序)管辖。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法治国家不实行专政体制并不等于不实行强制和暴力。
在这种应急性质的制度安排之下,专政官之所以被赋予超越法律的特权,与两个因素有直接关系,一个是两执政官制,另一个是古罗马共和国的国情。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仅仅是:按照马克思本人的理论设想,他所主张的专政在时间上的起点和终点是什么?即专政存在于哪一个特定的历史时期? 马克思关于无产阶级专政有两段最广为人知,也最具代表性的论述。
但是,无论专政的类型和具体形态如何演变,它们都具有一个共同的规定性——存在一种不受法律限制的权力,即,以超越于法律之上、免于合法性审查和不受司法程序管辖为特质的权力,尽管这种权力在性质、程度和期限上可能有所差异。对此,列宁批驳道:拿学术做交易的立宪民主党教授们(如立宪民主党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和杜马的候选人基泽韦捷尔先生),竟把‘专政译成‘强化的警卫!‘学术界人士为了贬低革命斗争的意义,竟不惜歪曲自己在中学里学的拉丁文。
当dictatorship之类的西语名词及其所表达的概念传入中国时,一开始被用中文词独裁和专政来对译,经过数十年语言使用习惯的筛选,专政与dictatorship之间形成了更为稳定和常见的对译关系。过渡性专政是社会制度根本变革期间的暴力革命产物,在这种社会大革命过程中,法治国家的生成条件和存在条件尚未具备,而过渡性专政正是开辟法治之路的必要的恶。
当时代表俄国资产阶级利益的立宪民主党人亚·亚·基泽韦捷尔在回答社会民主党人(俄共前身)时声称:不管他们怎样极力使无产阶级的‘专政这个词变得温和,他们也是不可能得逞的。此种情况即使发生在国家正常运转的时期也可能导致比较严重的后果,要是发生在外敌入侵或内部动乱的非常时期,其后果就可能是灾难性和致命的。在我以前很久,资产阶级的历史学家就已叙述过阶级斗争的历史发展,资产阶级的经济学家也已对各个阶级作过经济上的分析。列宁是马克思专政理论的坚定拥护者,在宣传、推广马克思专政理论的过程中,于十月革命前后他曾经先后两次为专政下过科学的定义(列宁的自称)。
对于以献身共产主义革命为志向的马克思来说,如果暴力革命是不可避免的,他为什么主张实行革命专政也就不难理解了。专政官的权力不受法律限制,除了无权决定改变政体之外,对任何事务都有至高无上的决定权,包括元老院、执政官在内的任何机构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服从专政官的命令。
与应急性专政长期持续所可能导致的问题类似,如果过渡性专政无限制地延长,就有可能逐步演变成为常态化的专政体制,这样一来,专政与法治的关系也会发生实质性变化。如果我们不是站在纯粹道德主义的立场上来看问题,就不宜一概用反动、腐朽一类的词语来评价。
考茨基反对在俄国实行专政,他说就本义来讲,这个词自然还意味着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一个人的独裁。当然,列宁的专政理论与马克思也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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